关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中心、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 为贯彻《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2]5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全力促进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有关经办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9日起,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依据《通知》要求,开始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业务。区县社保中心负责经办自谋职业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助业务。 二、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和复印件; (5)《北京市城镇就业人员登记卡》复印件; (6)《北京市失业保险领取证》复印件; (7)《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 (8)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三、街道社保所对自谋职业人员的申请条件和个人材料审核无误后,于每月5日前将所有自谋职业人员的审核材料上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将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的《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和其它相应材料返还街道社保所。 四、街道社保所按规定应与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签订《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一式三份)。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失业保险的,街道社保所负责按以下情况办理: (1)凭自谋职业人员个人的《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恢复和接续养老保险手续。 (2)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办理参统手续并开始缴费。 自谋职业人员失业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街道社会所负责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人员类别按自谋补助填写),需进行比前连续工龄认定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连续工龄的认定。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照《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2]10号)的有关操作规定办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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