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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做好比例提高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工作。各市失为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住机遇,全面重新核定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纠正。按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缴数的通知》(辽劳字[1998]43号)要求,对各市同比例提高收缴额度考核指标。  二、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各市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实行银行代扣代缴收费办法,并逐步做到与银行微机联网,从企业帐户直接扣缴。各市劳动监察工作要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和处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不足额缴费的单位,要加罚滞纳金,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工作。各级失业保险机构要建立职个人缴费台帐,各缴费单位要提供职工个人缴费花名册,并负责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切实做好失业保险缴费大户的收缴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利用行政、经济、法制手段逐户做好大户的收缴工作。缴费大户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后,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将缴费额度的一定比例返给企业,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要狠抓国有、集体企业参保率的同时,按《关于做好私营企业人员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7]157号)要求,今年私营企业人员参保率必须达到30%,并做到及时收缴失业保险基金。同时逐一填写《私营企业人员失业保险证》。  五、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调整标准后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按原渠道开支外,主要用于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所需费用。各市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标准,及时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提取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和生产自救费以及上缴省调剂金的额度,仍按《条例》规定标准的50%提取和上缴。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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