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1998)


关于调整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199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安置工作,多渠道筹措再就业资金,保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高收缴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并增加个人缴费内容。具体标准为:企业缴费比例由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2%,职工缴费比例为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 企业工资总额无法核定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总数为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统计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开户银行凭失业保险机构核发的扣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凭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代扣代缴工作,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按时收缴。 三、按调整后标准收缴的失业保险金,除按原渠道开支外,主要用于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和特困职工解困,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到强化收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把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作为重点工作,在保证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参保率的同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促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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