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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提高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的通知(1999)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沈阳市提高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的通知(1999)   各区、县(市)劳动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8号)和《关于印发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失业救济金比例  经市政府批准,将失业人员救济金标准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最高标准不超过218元。  二、关于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标准  现执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沈政发[1994]14号)的失业救济金由115元、132元、149元和174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72元、194元和218元。现执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由133元、168元分别提高到173元和218元。  三、关于失业救济金的补发  提高失业人员救济金标准后,凡享受失业救济金的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进行补发,并按省政府要求在今年9月14日之前,把补发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到失业人员手中。以后每月按提高后新的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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