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根据失业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厅于2002年4月和2002年7月下发了《关于将自治区直接经办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17号)和《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失字[2002]62号),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过去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中心经办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给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基金中心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尚有一部分驻地州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尚未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移交,影响了全区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为保证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接续,尽快将治区区级事业单位纳入当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请相关地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主动与驻当地的自治区级有关事业单位联系,做好失业保险业务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请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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