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里木油田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塔里木油田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塔里木油田失业保险统一统筹的请示》(塔油发[2002]116号)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我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了巴音郭楞自治州的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这样做是非常正确的,应当坚持和继续实行。至于油田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应及时与巴音郭楞自治州劳动保障局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请其按规定予以解决。巴音郭愣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协调、配合,为塔里木油田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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