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汽集团济南客车厂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重汽集团济南客车厂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规定,以及劳办函[1997]15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和劳社厅函[1998]118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精神,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我们认为,在这一范围内,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二、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三、根据鲁政发[1995]57号文件规定,在本企业工作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1个月并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人员,以及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发给不超过本人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和上述答复,做好按济南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的计算拨付,并按省府3月18日会议经要[2001]第14号要求,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