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2年9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关于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钟山区、红花岗区由182元调整为245元; 二、清镇市、遵义县、赤水市、西秀区、兴义市、铜仁市、都匀市、贵定县、毕节市、凯里市由163.8元调整为224元。 三、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仁怀市、道真县、桐梓县、凤冈县、习水县、湄潭县、余庆县、正安县、绥阳县、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兴仁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安龙县、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石阡县、德江县、万山特区、思南县、龙里县、福泉市、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赫章县、黔西县、大方县、织金县、金沙县、黄平县、镇远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由145.6元调整为203元; 四、务川县、晴隆县、沿河县、松桃县、独山县、平塘县、纳雍县、威宁县、麻江县、施秉县由127.4元调整为182元。 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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