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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  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市、州、地每年按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筹集上解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各市、州、市上年度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0%的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市、州、地财政局(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至省财政厅开设的"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各市、州、地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达到合理积累,统筹调剂,共担风险,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目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上统一核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州、地可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社发[2000]39号)文件规定进行了财务会计核算,年终决算出现当年收不抵支,动用滚存结余后仍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  (二)完成省上确定的扩面指标和基金征缴任务的;  (三) 按省上规定的支出项目管理支出,无违反规定的其他支出的;  (四) 能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第六条 实行地级统筹前各市、州、地结存的地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财政专户办法管理。市、州、地对所辖区、县调剂使用时,须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拨付使用。  第七条 符合调剂条件的市、州、地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一)由统筹市、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经统筹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报告,并填写《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审批表》、《 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情况核查表》(附后,略)。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统筹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的《 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情况核查表》经调查,提出调剂计划,下拨调剂金。  第八条 各市、州、地年度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其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2倍。  第九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使用时,由省财政部门将所核拨的资金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统筹市、州、地财政局(处)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为保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及时足额调剂,各统筹市、州、地必须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对不按时足额上解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一并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各统筹市、州、地应切实加强对调剂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调剂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每年末,应将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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