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铁路局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兰州铁路局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处: 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甘劳社发[2001]115号)精神,兰州铁路局所属企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暂由该局集中、统一缴纳。为理顺业务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5月份起,各地统计报表中不再包括兰州铁路局所属企业单位的应参加和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总额、缴费金额、当年欠费、补缴金额等数据,由兰州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统计上报,2000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数据仍统计在各地。 二、兰州铁路局所属企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按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发放的各项失业保险费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数下拨或从当年上解的调剂金中扣除。 三、兰州铁路局所属企业单位2000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清理造册,于6月底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兰州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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