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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市、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由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附件2),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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