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劳动人事)处、局,地方税务局,工行、建行、中行、农行支行,人保公司、寿险公司: 为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做好金融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精神,现就甘肃省境内金融系统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金融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使其尽快实现参保。 二、金融系统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考虑到金融系统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凡目前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从2002年元月1日起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1号)规定的缴费比率履行缴费义务。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融系统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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