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要求,现将《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推动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三条 建立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制度。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当地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经办有关年检业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于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无故逾期不办理职工参保缴费手续,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以同级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有关统计数字为准,计算征收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式样附后,以下简称《审检证》),定期接受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年度审检,每年审检时间为本年12月下旬起,到次年元月底止。 已年检的《审检证》,用人单位应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涂改或转借。 第六条 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其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年检,并对其《审检证》验证记录。同时,及时、准确地登记《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收卡》(式样附后,以下简称《征收卡》)。 第七条 《审检证》和《征收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审检证》是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职工凭《审检证》,方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申领《审检证》。《审检证》发给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劳动人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年检。 《审检证》实行每单位一证管理制度。已用完的《审检证》要及时送交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审验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九条《征收卡》是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对证件,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审检证》和基金征收明细帐簿记录有关资料登记填列。 《征收卡》实行活页台帐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机构应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和逐一建立《征收卡》活页,并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装订成《征收卡》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规范管理,确保证、卡相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审检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清偿其欠缴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对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审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准确及时地予以办理,不得刁难拖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审检证》年检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故拖缴、欠缴失业保险基金的,依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