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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的地州和事业单位反映,事业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过程中,少数原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至今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个别事业单位甚至到现在也没有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致使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难以处理,要求给予明确。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时,原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二、1999年1月以来,未缴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补缴完所欠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原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未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起,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统计失业保险相关指标。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人事、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组织向事业单位传达本通知的精神,并按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288号)第三条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资金来源,结合事业单位实施人事聘用制改革,分别研究促进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措施,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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