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济南军区团(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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