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的同时,积极做好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工作,使之尽快实现参保。 二、以前年度应缴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行认真核实,参保单位要制定补缴计划,及进向地方税务部门补缴。 三、各应参保的银行主管部门在做好自身参保工作的同进,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尽快参保,并及时拨付所缴费用或明确列支渠道。 四、对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银行系统的失业人员,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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