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单位和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的军队职工,从调离军队之日起,由接受单位负责续接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委托地方单位管理的职工,或采取承包形式由承包方管理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委托或承包单位(个人)负责缴纳。 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当地失业保险,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军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时应适当简化,军队单位要如实提供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 四、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失业保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标准等,按我省的规定执行。个人缴费部分按月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所需资金从职工工资渠道列支。 五、军队各应参保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尽快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云南省军区后勤部受成都军区联勤部联司人字[2002]第39号文委托,负责成都军区驻滇各部队失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 (此件发驻滇师以上部队) 附件: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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