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都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及《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统筹。 三、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各统筹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按国家规定构成的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核定其统筹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四、各统筹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工资总额、职工人数, 以统筹单位上报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年报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报表》)相关数据为依据。凡统筹单位报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缴费的报表与上报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表不一致的,以上报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表数为准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统筹单位中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核定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在季度审核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时,分别由省、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3%的比例计算代扣或缴纳。 七、对劳动工资年报等资料不全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在册人数核定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八、对月平均缴费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及职工,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九、各统筹单位应于每年初,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费年度缴费审核表》、《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名册》及上报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劳动工资年报表,核定其当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2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