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劳动就业保险(社会保险)管理局(处),乌鲁木齐铁路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油田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只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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