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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2)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6元。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349元。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372元。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396元。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419元。  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26元发放。  二、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186元。  三、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时间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五、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积极做好调整失业人保险金标准后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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