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一律为189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工作。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