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失业救济 标准 通知 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各区、县人发政府 北京市劳动局办公室 1999年4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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