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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失业救济 标准 通知  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各区、县人发政府  北京市劳动局办公室   1999年4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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