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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为了贯彻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附件1: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失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3.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  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职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分析失业人员结构及状况;制定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员状况,指导失业人员就业。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街道(镇)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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