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5)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5) 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市民政局已将社会救济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45元.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中"市劳动局根据市民政局社会救济标准变动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失业救济金金额"和"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社会救济(城镇困难户)金额的120%至150%"的规定,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相应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现将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金额的120%发放,月标准为174元; 2、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金额的130%发放,月标准189元; 3、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金额的140%发放,月标准为203元; 4、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金额的150%发放,月标准为218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金金额的120%发放,月标准为17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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