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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更好地掌握待业职工的变动情况,做好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促进其再就业,我们将《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和《北京市待业职工技术工种构成统计表》做了修改,并已报经市统计局批准.现将两个统计表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为月报表,由各街道、镇劳动科填报,区、县劳动局汇总,于次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局.每年1月10日前另报一份上年度年报.    附:  《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此表为月报表,由各街道、镇劳动科填报,各区、县劳动局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劳动局.   每年1月10日前另报一份上年度年报.   2.统计范围:凡年满十六周岁至男六十、女五十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转入街道、镇劳动部门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就业转待业人员(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人员视同已就业登记).各区、县按上述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进行统计.   3.平衡关系:   甲栏 1=3+4+5+6+7+8+9+10+13+16+17+18+19+20   2=4+6+8+10+13   宾栏:本期末实有人员合计=上期末实有人员+本期增加人员-本期减少人员=参加转业训练人员+参加生产自救人员+做临时工人员+在家待业人员   二、指标解释:   1.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企业辞退职工:指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人员.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指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合同期满终止而不续订合同和第十二条(一)(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包括按第十二条(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3.辞退违纪职工: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规定范围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人员.   4.辞退富余职工:指按市劳动局、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规定范围的人员.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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