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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和雇工的2%部分,雇工缴纳本人的1%部分。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依法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份开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纳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   国务院《条例》规定,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1999年1月起,首先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   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级市、县(市)筹集办法,分级使用。   五、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从1999年1月份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次月前10日内上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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