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片缴暂行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详见附件2),检查表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填报汇总,加盖公章后,连同检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的书面材料,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按规定缴费,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情况,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参保和缴费。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略) 2.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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