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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再就业援助行动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 提高对再就业援助工作的认识。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时刻关心群众生活,帮扶就业弱势群体。当前特别要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把它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深化企业改革的大事来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再就业援助工作,实实在在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实际困难,帮助其早日实现再就业。  二、加大对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  今年下半年以来,为贯彻好渝委办发[2001]18号和渝劳社发[2001]16号等文件,我市已在报刊、电视台上陆续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宣传,并开通了政策咨询求助热线电话。要在此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电视宣传片和专题节目,在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开辟再就业援助专栏;编印《再就业援助手册》,做到下岗职工“人手一册,政策全通,心中有数”。各地、各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以八项援助内容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市里的宣传,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再就业的典型,宣传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援助下岗职工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基本生活确保援助。  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要严格按“三三制”原则和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的规定筹集资金,属企业负担部分,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到位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中心”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心”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好“一三一”服务和其他服务工作。  四、出“中心”政策援助。  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要组织精干的队伍,明确职责,把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做到每一个下岗职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计算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关心和认真解决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失业保险援助。  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终止进“中心”协议和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要负责办理档案移交等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并及时签发《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此从次月起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免费求职登记、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医疗补助金和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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