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9]180号)精神,结合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我市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流动,仍按原办法办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转移,只转关系,不划转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流动到重庆市外的,由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划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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