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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月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自行放弃处理。无故逾期超过60日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将按其已重新就业处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计发。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改为银行或邮局代为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方便失业人员领取的原则,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代为发放。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由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告知失业人员。  六、原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规定,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不一致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执行。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发。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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