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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有企业按法定程序破产终结后,凡企业收购、重组安置的职工,仍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和缴费比例,由收购、重组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二、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的人员,重新到城镇企业事业等单位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和缴费比例,由重新就业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三、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可自愿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四、 国有破产企业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待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五、 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享受一次性安置政府又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进入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 参加破产企业重组或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的职工,双方履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后再次失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凭本人身份证,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停业后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手续和本人身份证,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 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八、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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