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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1号),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国家机关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属地原则,继续参加当地失业保险,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二、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各县(市、区)将上年底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地(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留余额。各县(市、区)将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含利息),按季或按月全部上解地(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对已核准的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支出户”拨付二个月准备金。各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季或按月向县(市、区)及时拨付或报销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承担部分仍按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三分之二拨付,不足部分由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调剂和补助,调剂和补助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后,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核定本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建立缴费台帐,记录缴费情况;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建立统计资料,上报有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各地、州、市要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时上解调剂金。凡不按时上解的,省财政从专项转移资金或决算中扣回。  四、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记失业的人员,按原领取期限和新的发放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二OO一年一月一日后登记失业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发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发8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10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12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发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发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发18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20个月;满10年不满11年,发22个月;满11年以上的,最长发24个月。无正当理由,当月不领取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六、在职职工跨省、地、县调动,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七、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甘劳发[2000]32号文第六条“在失业保险中提取15%用于就业培训费和转业训练费,并给予承担企业失业人员、下岗人员转业、转岗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实体一定的经费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略)   2、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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