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中央在甘及省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名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作为当前扩大覆盖面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覆盖面在今年有较大的提高。要按照两部的通知要求,对前三季度事业单位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0月底上报两厅。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对尚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要通过宣传和动员,使其尽快参加失业保险;对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的失业职工,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9]179号)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尽快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向地税机关申报和缴费。确定申报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计算(不低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其他事业单位按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核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经核定,凡收入不足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并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所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拨付,确保事业单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各级地税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互相协作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征缴资料,不断改进和提高征缴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征缴工作。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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