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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办法》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统计局(处):  为了加强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成电路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办法  甘肃省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办法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根据《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核定机构及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的原则,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应实行分级核定的办法;  (一) 地、州、市直接统筹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地、州、市劳动保险、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  (二) 县(市、区)统筹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  二、 核定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一) 各级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用人单位按季(月)向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甘肃省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季(月)报表》(附表1)。  (二) 各级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以统计报表资料为基础计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 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上报给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季(月)统计报表(附表1)中的职工期末人数(扣除招用的农村临时劳动力人数)计缴。  (四) 翌年各级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给当地同级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104表)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对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核对;没有与统计部门建立报表制度的用人单位,与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进行核对;凡用人单位上报给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统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与统计部门或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报表不一致的,以统计部门或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力)报表为准。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填制的《甘肃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附表2)对上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相应调整。  (五) 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城镇职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数核定收缴失业保险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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