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宁人劳《薪》字[1997]507号)精神,现对我区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 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区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二、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 (一) 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6个月; (二) 工作三年以不不满五年的,发给8个月; (三) 工作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发给12个月; (四) 工作满十年的发给13个月,从满十一年起,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最多发给24个月。 (五) 凡因违纪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失业职工,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依照前款规定确定,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六) 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人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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