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障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障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处)、财政局(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1999年9月1日后收回的生产自救费70%并入失业保险基金,30%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培训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效证明,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清理登记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社部发[1999]28号文规定提出划转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三、 清理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账户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地务于1999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10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用书面和表格形式上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财政厅。 清理结束后,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甘财会发[1999]26号)自行进行调账。调账后,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等账户,同时取消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设立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银行账号。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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