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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处)、财政局(处)、人事局(处),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及其职工,均应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使用事业编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应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三、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港澳台商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由单位代为扣缴。缴费单位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8年12月底以前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四、 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从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中解决;对事业单位的收入不足以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 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工作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证明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 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严禁挤占挪用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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