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剂动用部分结余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剂动用部分结余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障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精神,现就动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企业下岗职工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之一。各地应在落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企业负担资金的同时,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中应调剂的部分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鉴于98年下半年多数地区按3%征缴比例足额收缴到位,不能按增缴2%的比例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足额拨付资金,为弥补98年不足,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情况,在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使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具体使用计划见附表。 二、 1998年中央在甘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承担部分的资金缺口50%,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余基金中解决,其余50%由企业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省属、地、县属企业社会承担部人的资金缺口,全部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解决。资金的具体拨划程序仍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发[1998]第44号)及《补充通知》(甘财社[1998]60号)、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附表要求,将应划拨的资金逐户落实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 为了确保春节期间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9年第一季度,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及地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承担部分如有缺口时,缺口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结余基金中解决50%,其余50%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四、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失业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要认真研究提高基金收缴比例后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基金收缴工作责任制,提高收缴率。同时,要全面开展一次失业保险拖欠清理工作,加紧追缴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附:98年确保各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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