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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民政局(处)、财政局(处)、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机构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足额将基本生活费发给下岗职工。中心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认真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在及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藉此解除劳动合同,转出中心后交失业保险机构管理。失业保险机构要对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要调查了解进中心下岗职工家庭收入情况,对没有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联系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机构要定期了解失业职工家庭收入情况,对没有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协商民政部门予以发放。各级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将衔接三条保障线列入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切实使这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救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符合条件的都要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三、 各级劳动、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三条保障线政策,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意见或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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