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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困与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解困与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甘肃省企业职工解困与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劳发[1997]181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但在执行中不少单位反映,按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和10%分别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纳入地县解困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后,给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带来困难,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地县失业保险机构按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和10%分别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再纳入地县解困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留存在原失业保险机构,按原使用途径和管理办法执行,所用资金,统计入解困与再就业资金。 二、 按省政府甘政发[1996]73号文规定增提5%的失业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增交的1元失业保险金,由地县失业保险机构于每年分二次划入解困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职工个人增交1元失业保险金的50%,由各地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统一上解省解困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三、 一九九七年未提取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以后提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提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的,由地县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数划入或将已使用资金的会计凭证转交失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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