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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现就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按省委发[1998]35号文件规定,我省从1998年7月1日起,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一)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其它经营方式的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五) 乡镇企业按城镇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六) 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包括个人缴纳1%)缴纳。  (七) 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地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的比例(包括个人缴纳1%)缴纳。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月代为扣缴,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1%由企业(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二、 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调整后增提部分的使用程序和办法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实行属地原则,缴费比例调整后增提的2%,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承担部分,统一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 省属及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增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然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准后的企业用款申请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其中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收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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