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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经贸委、财政局(处)、教委、统计局(处)、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劳动工作机构: 现将《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 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加强下岗职工管理,促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仍有再就业愿望,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职工:轮训轮岗、停薪留职、内部退养、劳务输出、从事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企业原因离开工作单位或无求职愿望,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应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职工下岗程序 第四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根据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坚持多分流、多转岗、少下岗。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分流下岗的意见。拟定职工分流下岗方案,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 职工分流下岗方案如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代会有权要求企业修订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安排下岗人数、下岗人员花名册、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情况、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措施等。 (二) 实行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企业应将职工分流下岗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审核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再就业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企业集团)的方案,由省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批,批复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再就业工作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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