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该企业职工总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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