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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交上解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催交上解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第40号令第十条规定,各地应按30%的比例将失业保险调剂基金及时上解自治区劳动厅,但一些地州市未能及时足额上解一九九七年度失业保险调剂 基金,为保证和促进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时足额筹集职工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请你们接本通知后3日内将你局(处)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未上解我厅的款额汇入我厅就业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汇入账户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就业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第一营业部,账号:10124909858   今后每年季度终结后15日内各地务必将前一季度按规定比例上解自治区的调剂金足额汇入我厅开户银行账户,并以此作为各地州市每个年度参加自治区失保险基金的决算汇审时考核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不按规定上解的自治区调剂基金的单位,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1‰的滞纳金,并由我厅直接向你局(处)开户银行发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委托银行扣缴书”,从你局(处)开户银行账户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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