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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供销社要求解决直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对自治区供销社要求解决直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供销社:  你社《关于请求解决供销社直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函》收悉。经我们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和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8)22号)规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和经济补偿金”,你社茶畜公司已对自谋职业人员支付了一次性安置费,故不能再支付失业救济金。你社日杂、果品、供销公司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人员,凡已经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同时请你社做好有关人员的疏导和解释工作,正面引导与宣传,保证所属公司人员的思想稳定与生活安定。

标签:   失业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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