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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新政办[1999]66号),切实做好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全区供销系统所属企业中原国家正式职工的下岗分流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范围,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下岗程序、审批办法、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资金筹集渠道以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等有关政策,均依照国有企业的办法执行。 二、凡有职工下岗的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首先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1998]19号文件及新政传[1998]102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再就业指导中心和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开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实行“独立操作、封闭运行”,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三、供销企业要对原企业安排下岗现仍滞留在企业的下岗职工进行重新确认,确认过程中对原国家正式职工(以招工登记表为准)和自行招收的集体职工分别确认。确认后,由企业按照实际确认人数补办下岗计划、补开职代会、补签下岗职工管理协议、补领下岗职工待岗证,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对原企业安排下岗但已离开供销企业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得将其重新确认为下岗职工,也不得为其补发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四、经审批确认的下岗职工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签定管理协议,凡下岗职工自接到下岗通知书15日内不到中心报到或30日内不签管理协议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中心的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期限应不超过剩余劳动合同期限。 五、进入中心的原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办法解决,即企业承担1/3,政府财政预算安排1/3,失业保险金调剂1/3。财政承担的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解决,失业保险金调剂的部分由收取企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机构解决;非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均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好供销系统企业的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教育和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确保供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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