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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待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单位(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职工: (一)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四)其他单位按规定应当享受待业保险的职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待业职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或者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企业报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待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是: (一)对待业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发放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二)对待业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职业选择; (三)组织待业职工转业训练,为帮助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四)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或者扶持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对重新就业特别困难的待业职工, 组织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实行待业保险基金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 待业保险费滞纳金; (三) 待业保险费的利息和其他收入; (四) 地方财政补贴。 第七条 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全部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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