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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新党发[1998]11号),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劳动厅就业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下岗职工培训是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定期限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劳动纪律、市场竞争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2. 下岗职工培训工作应与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共同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3.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本企业、本行业的下岗职工进行一至两个工种的技能培训。企业根据本单位下岗职工数量和本企业的职业培训条件,既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其他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4.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本人的技能状况,积极主动地接受一至两个工种的专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优先介绍就业。 5. 鼓励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对专业设置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再就业率高的教育、培训机构,经地、州、市以上劳动部门确认,可以作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颁发“再就业定点培训中心”标志。各级劳动部门可视其培训后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6. 再就业定点培训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稳定的经费来源;(2)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培训设备和实习、实验场所;(3)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4)必要的培训教材、教具、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 7.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统筹管理,及时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实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中心和技工学校要发挥骨干作用,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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