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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  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1998)11号)精神,本着服务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安全、快捷、封闭运行以及足额发放的原则,特特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由财政预算安排、企业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条 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年(季)度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审定。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包括:  (一) 进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二) 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一律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五条 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按照中央确定的“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承担三分之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筹集、拨付财政预算安排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专门用于财政、企业、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所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存入与发放,并实行封闭运行。企业不得利用此专户从事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一切资金活动。银行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此专户中划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资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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