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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有关文化精神,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配合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包括在甬的部属、省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其它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缴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基数暂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一缴费基数确定。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季度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收缴,并在每季第一个月内完成。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化,各单位必须在次月10日内将人员变化情况、缴费基数如实上报。   三、缴费起始时间:   1999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新建事业单位必须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前,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从已参保的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投保年限可合并计算;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的国家干部,必须从调入之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其机关工作年限也可视作连续投保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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